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上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用户上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上网用户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 校园网是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校园网所有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校园网上网用户采用实名认证方式登录,由学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院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工作,并对接入校园网用户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学院对使用校园网的学生用户提供免费接入服务。
第九条 学生用户接入互联网费用由第三方运营公司收取。
第十条 学生对网络中心所分配的网络账号,在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中心分配,不得使用他人账号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网络中心将在毕业学生用户离校的下月注销毕业生账户,网络信息中心为学院教职工用户免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但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院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网络中心、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上网用户,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管理员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络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网络信息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条 如因校园网外的互联网线路故障,网络信息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对故障内容及处理时间进行通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4.未经允许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网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2.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3.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4.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院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5.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可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